(2009年4月23日縉云縣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
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工作,增強監督實效,根據監督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審議意見,是指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和縣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報告時所提出的建議意見。
第三條 為提高審議意見的針對性和可行性,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前應當圍繞審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第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形成審議意見草案,并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原則通過;會后七天內,審議意見經相關工作委員會根據審議中提出的建議意見修改完善、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采用當面交辦的形式,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執法檢查報告連同審議意見一并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第五條 “一府兩院”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三個月或主任會議指定的時間內,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說明研究處理的過程、改進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客觀全面地反映工作實際。
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事先送縣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征求意見。
第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對口跟蹤督辦審議意見研究處理工作,掌握進度,了解研究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縣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委員會可以采取代表視察、檢查等方法進行跟蹤督辦。
第七條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收到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后,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印發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并交相關工作委員會進行研究。
第八條 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
對列入審議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縣人大常委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類別。獲得會議實到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滿意票(含滿意和基本滿意票)的為通過,否則為不通過。表決結果當場宣布。
“一府兩院”負責人應當到會報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審議和表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時,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九條 對未獲通過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報告機關必須在限定時間內認真整改,并在下一次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報告。縣人大常委會將再次進行審議。
第十條 若再次報告仍未獲得通過,報告機關應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由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必要時,縣人大常委會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監督措施。
第十一條 縣人大常委會在實施監督中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相關事項作出決議。
“一府兩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議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一府兩院” 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應向縣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委員會組織的代表視察意見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9日縉云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縉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辦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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